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5-31 11:28 ![]()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慈善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旨在表彰我省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良好、感召力强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河北慈善奖”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共设置“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团体”“捐赠企业”“捐赠个人”5类奖项。每届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个。 “慈善楷模”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和志愿服务爱心团队。 “慈善项目”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受助群体反响良好,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社工服务项目及志愿服务项目等。 “慈善团体”奖项,表彰在我省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组织健全、管理规范、公开透明,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等。 “捐赠企业”奖项,表彰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企业。 “捐赠个人”奖项,表彰长期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表彰周期内向我省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省内外个人。 “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奖项设置及名额根据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建“河北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由省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及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有意参评“河北慈善奖”的企业、团体、个人和项目,以适当形式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推荐单位申报。 第六条参评“河北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材料提交者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领域内“河北慈善奖”的动员申报、材料初审、遴选、征求意见以及向评委会推荐报送等工作。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负责本级及以下登记注册或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参评对象的相关推荐工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参评对象的相关推荐工作。 (三)省慈善总会承担省属直接登记或无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关于“慈善楷模”“慈善团体”“慈善项目”的推荐工作。 (四)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驻冀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相关推荐工作。 第八条各推荐单位要严格选拔标准和条件,依规评选、认真把关。在推荐前,应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后,向各推荐单位反馈材料齐全有效且合规的推荐名单。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名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内容。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单位书面反馈评委会办公室,反馈内容主要包括公示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条评委会统筹考虑推荐对象在公益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慈善领域、地域分布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评委会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形成拟表彰名单,报请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议后,在相关网站及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表彰名单,适时举办表彰活动,颁发证书、奖牌或奖杯。 第十三条 每名推荐对象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不再参评“河北慈善奖”同类奖项,但在本评选周期内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除外。 第十四条 “河北慈善奖”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良好声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参评对象及“河北慈善奖”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评选资格或已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和奖杯。 第十六条 “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对借助“河北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