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规范发表时间:2017-07-26 00:00 河北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规范(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水平,规范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登记,是指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按本制度规定登记的人员,方可以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民政厅是本省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具体负责全省社会工作者证书登记申请的资格审核、证书签发以及省直社会工作者证书的登记申请受理。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为社会工作者登记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设区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登记、再登记的复审、材料汇总、报送及证书发放工作。受理机构详细情况见附件1。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的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登记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或在河北省工作、学习,于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了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条 登记时间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签发日期起1年内。 第七条 首次登记流程:每年第四季度,省社会工作登记管理机构发布证书领取通知,各市和社工考生按照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后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携本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至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报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复审。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省级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机构。 第八条 申请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申请登记,经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复审,由市级民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省级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部门审批。证书打印并盖章后,以市为单位将证书发送至市级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由市级民政部门发放至个人。 第九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四)确保提交的相关登记材料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针对河北省外考生,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1份 (三)《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2份(省外登记考生可不提供) (四)近期同一底片小2寸免冠证件照片,省内登记考生提供2张,省外登记考生提供1张。 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再登记 第十一条 再登记流程: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人登录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单位网站,下载并填写《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2份,每份粘贴1张近期同一底片小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由工作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携本人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各市民政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审核。各市审核通过后,将本市社工照片、表格等资料归档统一报送至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按照国家规定学时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每3年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社会工作师每3年接受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的学时标准为6-8学时/天)。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按照第十二条规定接受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时要求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首次登记后至再登记之前,通过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并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中级社会工作师的首次登记,不再进行助理社会工作师的再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 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各市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补发、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社会工作师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证书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社工向所属社工机构或单位报告并由本人填写补领申请,由所属机构或单位盖章出具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河北省社会工作促进会。 (二)社工在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媒体刊登证书遗失声明,并邮寄报纸原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省社会工作登记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登记管理机构联系表 附件2:《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3:《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附件1: 各市登记管理机构联系表
附件2: 各类职(执)业(水平类评价)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3: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
职业水平证书编号: 申请表编号:
《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 2.“职业水平证书编号”和“申请表编号”由省社会工作促进会填写。 3.填写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 4.申请表照片为2寸红底或蓝底近期免冠照片。 5.“学历”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最高学历填写,“毕业院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按照毕业证的信息填写。 6.“工作单位”须填写全称。申请人人事档案与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填写现在的工作单位。无单位的可不填。 7.“单位类别”分别填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团体、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单位的可不填。 8.“职务”填写现所在岗位名称。“职称”分别填写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见习期。无职务的可不填。 9.“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填写现在单位的地址、电话及邮编;无单位的填写现在居住地地址、邮编,手机电话要填写能够联系上的号码。 10.“证书等级”填写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11.获得职业水平证书时间见本年度文件通知。 12.“社会工作专长”分别按照服务对象如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等,或者按照服务领域如学校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医务社会工作等填写。 13.登记申请表须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级登记机构审核部门加盖公章。 14.“登记有效期”统一填写,具体时间见本年度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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